黄逢、黄现和金耘共同出资,拟设立名为“黄金黄研究会”的社会团体法人。设立过程中,黄逢等3人以黄金黄研究会名义与某科技园签...,黄逢、黄现和金耘共同出资,拟设立名为“黄金黄研究会”的社会团体法人。设立过程中,黄逢等3人以黄金黄研究会名义与某科技园签...
1、黄逢、黄现和金耘共同出资,拟设立名为“黄金黄研究会”的社会团体法人。设立过程中,黄逢等3人以黄金黄研究会名义与某科技园签...
B C D解析:A项:在本题情形中,拟设立的法人为“黄金黄研究会”,设立人为黄逢、黄现和金耘,与某科技园签署的商铺租赁协议是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根据《民法总则》第75条第1款,“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2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如法人黄金黄研究会未设立,则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租赁某科技园商铺之民事活动,其责任由设立人承担,相关债权债务并不当然消灭,故而A项错误。B、C项:法人黄金黄研究会未设立,设立活动相关的民事责任,应当由设立人承担,即某科技园的租赁债务,可向黄逢等3人主张,且该2人承担连带责任,故而B项正确。设立人为多人时,多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故而C项正确。D项:根据《民法总则》第75条第2款“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3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设立人金耘以自己名义为设立法人黄金黄研究会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3人可以选择请求法人黄金黄研究会成立或者设立人金耘承担,故而D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CD。
2、黄逢、黄现和金耘共同出资,拟设立名为“黄金黄研究会”的社会团体法人。设立过程中,黄逢等3人以黄金黄研究会名义与某科技园签...
B C D。
3、黄逢、黄现和金耘共同出资,拟设立名为“黄金黄研究会”的社会团体法人。设立过程中,黄逢等3人以黄金黄研究会名义与某科技园签...
B,C,D。
4、黄逢、黄现和金耘共同出资,拟设立名为“黄金黄研究会”的社会团体法人。设立过程中,黄逢等3人以黄金黄研究会名义与某科技园签...
B C D解析:正确B,C,D《民法总则》第75条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2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3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据此,如果黄金黄研究会未成立,则黄逢等3人应承担连带责任,故A项错误,BC项正确。因金耘为设立黄金黄研究会而以个人名义向某印刷厂租赁印刷机,因此债权人有权选择向黄金黄研究会或金耘主张权利,故D项正确。本题要特别注意,黄逢等3人设立的黄金黄研究会为社会团体法人,应适用《民法总则》关于法人的规定,而不能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知识模块:法人与非法人组织。
5、黄逢、黄现和金耘共同出资,拟设立名为“黄金黄研究会”的社会团体法人。设立过程中,黄逢等3人以黄金黄研究会名义与某科技园签...
B C D解析:
1、《民法典》第75条第1款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2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据此,对科技园支付租金的债务,系设立人为设立法人“黄金黄研究会”而负担的债务,若法人未成立,该债务由设立人黄逢等3人承担连带责任。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C选项正确。
2、《民法典》第75条第2款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3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据此,对印刷厂支付租金的义务,系为设立法人“黄金黄研究会”,设立人金耘以个人名义负担的债务,债权人印刷厂有权选择请求设立人金耘承担责任,也有权选择请求成立后的法人“黄金黄研究会”承担责任。故D选项正确。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D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