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玩具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5 美国对中国玩具出口设置的技术贸易壁垒有哪些?
1、出口玩具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1章 总则第1条 为加强对出口玩具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第2十2条规定制定本办法。第2条 国家对出口玩具及其生产企业实行质量许可制度。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管理全国出口玩具质量许可制度工作。 国家商检局设在各地的直属商检局(以下简称商检局)分别会同省级或计划单列市级有关主管厅、局管理并且组织实施本地区出口玩具质量许可制度工作。 《实施质量许可制度的出口玩具种类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家商检局商对外经济贸易部、轻工业部、农业部后于实施前3个月公布。第3条 列入《目录》的出口玩具必须取得出口玩具质量许可证(以下简称出口质量许可证),外贸经营单位方可收购。商检局凭出口质量许可证接受报验。第2章 出口质量许可证的申请条件及考核第4条 列入《目录》的出口玩具,申请出口质量许可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出口玩具样品必须按照《出口玩具型式试验规则》(见附件1)试验合格; (2)出口玩具的生产企业要按照ISO9000标准系列建立质量体系,经质量体系评审小组按《出口玩具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表(试行)》(见附件2》评审,总评分达到4百分并且第1点2项达到第5十分,第2项达到7十5分,第5项达到8十5分。第5条 出口玩具型式试验由国家商检局考核合格的商检局实验室和国家商检局与轻工业部共同认可的社会实验室负责。第6条 出口玩具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评审由商检局分别会同省级或计划单列市级有关主管厅、局组织的质量体系评审小组负责。 质量体系评审小组1般由3人至5人组成。其成员必须按国家商检局的有关规定经过培训、考核并获得评审员资格。第3章 出口质量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程序第7条 申请出口质量许可证的出口玩具生产企业,应向商检局领取空白《出口玩具质量许可证申请书》(见附件3)1式4份,填写后联同其它有关资料报商检局。第8条 商检局接到出口质量许可证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发现申请书和有关资料不符要求的,应在1个月内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改正。第9条 商检局负责对申请出口质量许可证的出口玩具进行抽样、封样,由该出口玩具生产企业将《封样单》(见附件4)、样品及有关资料送到本办法第5条规定的实验室进行型式试验。第十条 承担试验的实验室在收到《封样单》、样品和有关资料后,应当在3十天内按照本办法第4条(1)款的要求完成型式试验,并将试验报告(格式见附件5)送封样的商验局和生产企业。 型式试验不合格的,由商检局向企业发型式试验不合格通知书(格式见附件6),自不合格通知书签发之日起,半年内企业不得再次提出申请。第十1条 商检局收到型式试验合格报告后,应立即通知质量体系评审小组,在3个月内按本办法第4条(2)款的要求对出口玩具生产企业完成评审。评审前应事先书面通知企业。 质量体系评审不合格的,由商检局向企业发质量体系评审不合格通知书(格式见附件7),自不合格通知书签发之日起,半年内企业不得再次提出申请。第十2条 经型式试验和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均合格的出口玩具,由商检局会同省级或计划单列市级有关主管厅、局共同审核批准后,由商检局向提出申请的生产企业颁发出口质量许可证。申请书由商检局分送企业、主管厅、局各保存1份。商检局将企业名称、地址、获证产品种类和证书号每半年向国家商检局备案1次。国家商检局将获证企业名录分批通告轻工业部、农业部和经贸部。 出口质量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第十3条 申请出口玩具质量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对型式试验结果或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结果有异议时,可以向国家商检局申请复验、复审,复验、复审结果为最终结论。第4章 出口质量许可证的管理第十4条 在出口质量许可证有效期内,商检局和生产企业主管部门应对获证企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连续生产达两年的出口玩具,应重新进行型式试验。第十5条 获得出口质量许可证的出口玩具,生产地点或企业名称改变时,必须重新办理申请手续。技术标准发生变化时需重新审核。
2、5 美国对中国玩具出口设置的技术贸易壁垒有哪些?
美国1系列关于玩具出口的强制性标准的制定与实施,使我国玩具出口遭遇了频繁的强制性标准壁垒,这些强制性标准壁垒主要包括安全性标准、法律性标准、认证制度标准与市场准入标准。 (1) 安全性标准 ASTM F963――美国玩具安全标准是由美国商务部国家标准局制定,并在1976年正式颁布的全国性的针对玩具产品的安全标准规范,在1998年、2007年、2011年被先后修订为ASTM F963-0
3、ASTM F963-07 和ASTMF963(2011版)。该标准主要针对14岁以下年龄段的儿童玩具产品的生产技术与安全性能的测试方法,包括物理测试和化学测试,如冲击试验、压力试验、跌落试验、包装材料的重金属的限量标准和PVC中的增塑剂邻苯2甲酸酯的限量标准等,旨在降低玩具产品在正常使用与滥用时可预见发生的事故率。 (2)法律性标准 CPSC 16CFR是由美国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CPSC)所制定的美国联邦消费品安全法规第16部分(16 CFR),属美国国家强制性规定,具有联邦法律的地位。任何玩具生产商、销售商都必须严格执行,如CPSC发现在市场销售的玩具存在安全缺陷或玩具有潜在的危险,有权要求玩具生产商、销售商回收在市场上销售的全部玩具。对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CPSC有追究玩具生产商、销售商法律责任的权利。对不符合ASTM F963 与CPSC 16CFR等规范的玩具产品将采取强制性的法律手段,如召回、伤害赔偿、司法诉讼等处罚。对于不符合ASTM F963标准进口的玩具产品,则在海关进行直接扣押或者禁止入关。 (3)认证制度标准 由美国玩具产业协会和美国国家标准协会于2008年5月1日共同宣布的《玩具测试和安全认证系统计划草案》规定:第1,对玩具生产商实施分级审核和强制认证,检测频率为每年1至6次不等,且费用由供货方承担;第2,所有出口美国的订单在出货之前必须抽样送第3方实验室测试出示ATSM F963证书,并且根据测试结果进行改进以满足其要求;第3,所有的原材料供应商都须提供有效的相关测试证书,如油漆粉、重金属、可燃性等的测试,并要求定期抽查送到SGS/ITS实验室做测试,1旦发现不合格产品,即取消与其合作并退货。该草案中关于玩具产品的强制性质量安全测试和认证手续非常繁琐,部分条款缺乏合理性,导致我国玩具产品的出口成本剧增。 (4)市场准入标准 《2008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由美国前总统布什签署,该法案中的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与国际标准相比更为苛刻,市场准入标准大幅提高。如该法案将儿童用品涂料的铅含量限值从0.06%降至0.009%,缩小了近7倍,并且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永久性禁止3类邻苯2甲酸盐DEHP、DBP及BBP,暂时性禁止3类邻苯2甲酸盐DINP、DIDP及DNOP。美国先后实行的这1系列强制性标准使美国玩具市场准入由“宽进严出”逐渐转变为“严进严出”。早期,进口玩具在美国的市场准入更为宽松1些,如在正常情况下,外国玩具产品出口到美国的入关检测项目少,绝大多数产品能顺利通关。但在进入市场后的管理程序上较其它国家严厉,具有“宽进严出”的特点。如果产品在消费者使用过程中出现因产品质量与安全问题导致的事故,产品立刻会遭到召回甚至追究司法责任。但是,美国的《2008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规定:对美出口的儿童产品须实行强制性第3方检测,2009年1月10日开始,自愿性标准ASTMF963将转化为强制性标准;2009年8月14日前,玩具上必须加贴可追溯性的标签。美国玩具的市场准入制度不再宽松,玩具市场准入制度和执行管理上明显转变成为“严进严出”。另外,美国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规交叉、重复。针对玩具行业与玩具产品的法规和标准,美国实行全国性与地方性立法并存的管理方式,在某些方面的规范出现交叉、重复,甚至某些地方法规和标准严于国家法规,如宾夕法尼亚、马萨诸塞、俄亥俄3个州都对填充玩具和洋娃娃规定了专门的地方性规定,其中包括填充物的材料要求、标签要求以及检查测试要求等;华盛顿州颁布了关于含铅产品的标签法案,规定大于40ppm的产品都要附贴标签;加州在2009年实施的禁止销售邻苯2甲酸盐浓度超过0.1%的玩具等等。交叉、重复立法使得美国技术性贸易壁垒更灵活、隐蔽,市场准入标准不断提高。
3、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18第3次修正)
第1章 总 则第1条 为规范进出口玩具的检验监管工作,加强对进出口玩具的管理,保护消费者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2条 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辖区内进出口玩具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第3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玩具的检验和监督管理。海关和从事进出口玩具的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海关对目录外的进出口玩具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实施抽查检验。第4条 进口玩具按照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实施检验。 出口玩具按照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实施检验,如贸易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高于技术法规和标准的,按照约定要求实施检验。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技术法规和标准无明确规定的,按照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实施检验。 政府间已签订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规定的要求实施检验。第5条 海关总署对存在缺陷可能导致儿童伤害的进出口玩具的召回实施监督管理。第2章 进口玩具的检验第6条 进口玩具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办理报检时,应当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如实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提供有关单证。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进口玩具还应当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海关对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第7条 海关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进口玩具,按照《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验证管理。 对未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进口玩具,报检人已提供进出口玩具检测实验室(以下简称玩具实验室)出具的合格的检测报告的,海关对报检人提供的有关单证与货物是否符合进行审核。 对未能提供检测报告或者经审核发现有关单证与货物不相符的,应当对该批货物实施现场检验并抽样送玩具实验室检测。第8条 进口玩具经检验合格的,海关出具检验证明。第9条 进口玩具经检验不合格的,由海关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海关责令当事人退货或者销毁;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海关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或者使用。第十条 在国内市场销售的进口玩具,其安全、使用标识应当符合我国玩具安全的有关强制性要求。第3章 出口玩具的检验第十1条 出口玩具报检时,报检人应当如实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除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供产品质量安全符合性声明。 出口玩具首次报检时,还应当提供玩具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以及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材料等。第十2条 海关根据本办法第4条的规定对出口玩具实施检验。 出口玩具应当由产地海关实施检验。出口玩具经检验合格的,产地海关出具换证凭单。出口玩具经检验不合格的,出具不合格通知单。第十3条 出口玩具经产地海关检验合格后,发货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口岸海关申请查验。 未能在检验有效期内出口或者在检验有效期内变更输入国家或者地区且检验要求不同的,应当重新向海关报检。第十4条 出口玩具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及追溯体系,加强对玩具成品、部件或者部分工序分包的质量控制和管理,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分包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及高风险原材料的进货台帐,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分包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第4章 监督管理第十5条 海关对出口玩具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第十6条 海关应当对出口玩具生产、经营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包括对企业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以及对质量安全重点项目的检验。第十7条 主管海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1的玩具生产、经营企业实施重点监督管理: (1)企业安全质量控制体系未能有效运行的; (2)发生国外预警通报或者召回、退运事件经主管海关调查确属企业责任的; (3)出口玩具经抽批检验连续2次,或者6个月内累计3次出现安全项目检验不合格的; (4)进口玩具在销售和使用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质量缺陷,或者发生相关安全质量事件,未按要求主动向海关总署或者主管海关报告和配合调查的; (5)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